為了規范和指導地下水環境影響評價工作,保護環境,防止地下水污染,制定標準,自2016年1月7日起實施。Ⅰ類、Ⅱ類、Ⅲ類建設項目的地下水環境影響評價執行本標準,Ⅳ類建設項目不開展地下水環境影響評價。
此標準規定了地下水環境影響評價的一般性原則、內容、工作程序、方法和要求。
此標準于2011年首次發布,本次為次修訂。
本次修訂的主要內容包括:
調整、補充和規范了相關術語和定義;
調整地下水流場和地下水位為調查內容;
調整了地下水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等級分級判定依據;
調整了地下水環境現狀調查范圍的確定方法;
修改簡化了地下水環境現狀監測要求;
強化并明確了地下水環境保護措施與對策的相關要求;
刪除了地下水環境影響評價專題文件編寫的要求;
增加了地下水環境影響評價結論章節;
修訂了附錄,補充了附錄A《地下水環境影響評價行業分類表》。
地下水環境影響評價的基本任務包括:識別地下水環境影響,確定地下水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等級;開展地下水環境現狀調查,完成地下水環境現狀監測與評價;預測和評價建設項目對地下水水質可能造成的直接影響,提出有針對性的地下水污染防控措施和對策,制定地下水環境影響跟蹤監測計劃和應急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