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重慶市委副書記、市人大常委會主任 王云龍
———寫在《重慶市三峽庫區流域水污染防治條例》頒布之際
長江是中華民族的母親河,長江三峽庫區流域水環境保護,直接影響到三峽工程、南水北調等國家特大型工程的順利進行。黨中央、國務院和重慶市委、市政府一直高度重視三峽庫區水污染防治工作,也做了大量工作。但是,重慶市面臨的水環境形勢并不樂觀,長江、嘉陵江、烏江干流城市江段水質普遍為Ⅲ類或超過Ⅲ類。特別是三峽工程建成后,由于庫區江段流速減緩,江水滯留時間長,水體稀釋自凈能力減弱,將會呈現庫區水環境污染加重的趨勢。
為了強化水污染防治工作,11月30日,重慶市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了《重慶市三峽庫區流域水污染防治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這是針對三峽庫區制定的部環境保護專業性法規,也是重慶市地方立法為解決三峽庫區區域性環境問題做出的一大貢獻,同時也標志著重慶市水污染防治工作進入法制化軌道。
為了使《條例》更符合重慶的實際情況,3年來,在重慶市委的領導下,重慶市人大、市政府在反復聽取各區縣、各部門、有關企事單位和環境法學專家意見的基礎上,結合外地和本市的環境立法、執法實踐,針對長江三峽庫區水污染防治工作中的突出問題,對《條例》草案進行了20余次論證修改,對國家有關法律和行政的規定作了細化、完善與補充。對法律確定的流域管理、達標管理和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等原則進行了細化;對排污許可、污染監測、應急報告、限期治理等制度,從內容、方式、程序等方面進行了充實;強調了各級政府部門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職責和違法行政責任,加大了執法力度;突出了對飲用水源的保護,完善了城市污水集中處理的規定,增加了禁止在本市銷售以及本市企業到外市規模采購含磷洗滌劑制品的規定;對違法行為,增加了應受處罰的種類,細化了應受處理的情節,強化了法律責任。這些規定具體細致,更有可操作性,有利于促進水污染防治工作從區域治理向流域治理,從末端治理向全過程污染控制推進,為重慶市加強長江三峽庫區重點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提供了更全面、更細致的法規依據。
具體來說,《條例》具有以下主要特點:
一、完善細化了國家現行環境法律制度
圍繞貫徹國家有關的環境保護法律制度,《條例》對排污申報及其排污許可證的發放、變更做出了具體的程序性規定;針對一些排污單位不便監測的具體情況,做出了可按物料衡算方法進行申報的規定;針對三峽工程蓄水后重慶市水環境容量相對萎縮、而經濟發展、人口增長、城市化水平提高勢必使排污量逐年增長的趨勢,做出了對庫區流域排放重點污染物實行總量控制的規定;為加強對排污單位的監控,做出了排污單位必須對排污口進行規范化整治,必須安裝與環保行政部門監控中心聯網的自動監控裝置并保證正常運行,自動監控裝置所測數據可作為環保行政部門實施監督管理的依據等規定。
二、進一步明確了各級人民政府對環境質量負責的責任形式
市人民政府將國家確定的庫區流域水污染防治總體目標,分解到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和市級有關部門,并組織考核,考核依據確定為區、縣(自治縣、市)出境水體監測結果,并由下游監督上游。不僅明確了各級人民政府在水污染防治方面的責任,而且明確了責任的履行方式和監督方式。
三、地方特色鮮明
《條例》針對重慶市長江干流庫區江段城鎮污水、垃圾處理率低等問題,列出專章解決城鎮生活污染問題,要求新建城鎮必須同步建成污水和垃圾集中處理設施;針對已經出現的水體富營養化問題,采取了控制磷污染的有效措施;針對庫區人口相對密集的問題,要求市和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切實采取措施保護飲用水源,并對飲用水源的保護做出了嚴格的禁止性規定;針對成庫后流動污染源必然增長的問題,突出了船舶污染控制,對從事船舶油污和船舶垃圾接收作業的以及運輸危險廢物的,做出了必須由有關部門許可的規定。不難看出,《條例》針對性地解決重慶市突出的水環境問題,有著鮮明的地方特色。
四、行政處罰、行政措施執行手段和方式有重大突破
《條例》對拒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規定的整改義務的,規定由實施處罰的行政部門指定有關單位代為履行,代為履行費用由被處罰的單位在限期內支付。逾期拒不支付的,由實施處罰的行政主管部門責令繳納或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并每日按代履行費用千分之二的比例收取滯納金。這一規定不僅解決了當前重慶市環境案件執行難的問題,而且是我國環境立法中的重大突破。
五、進一步加大了對環境違法行為的處罰
《條例》在法律責任的規定中,一是進一步細化了國家水污染防治法及其實施細則所規定的罰款額度;二是對于以獲取經濟利益為目的的環境違法行為,采用加倍征收排污費的辦法以補償其對環境造成的破壞;三是不僅只對管理相對人的違法行為進行追究,對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行政部門的主要負責人違反《條例》的具體行政行為也做出了承擔法律責任具體規定。
三峽工程世界矚目,庫區水環境保護眾人關心。前不久,國務院批準實施了《三峽庫區水污染防治規劃》對三峽庫區水污染防治工作加大了投資力度,重慶市也加快了19個污水、垃圾處理廠的建設。在這樣的大好局面下,重慶市將堅決執行國家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規,貫徹落實《重慶市三峽庫區流域水污染防治條例》,為改善重慶市水環境質量,為保證三峽工程的安全運行,為整個長江流域的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做出應有的貢獻。(《中國環境報》)環境法學專家意見的基礎上,結合外地和本市的環境立法、執法實踐,針對長江三峽庫區水污染防治工作中的突出問題,對《條例》草案進行了20余次論證修改,對國家有關法律和行政的規定作了細化、完善與補充。對法律確定的流域管理、達標管理和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等原則進行了細化;對排污許可、污染監測、應急報告、限期治理等制度,從內容、方式、程序等方面進行了充實;強調了各級政府部門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職責和違法行政責任,加大了執法力度;突出了對飲用水源的保護,完善了城市污水集中處理的規定,增加了禁止在本市銷售以及本市企業到外市規模采購含磷洗滌劑制品的規定;對違法行為,增加了應受處罰的種類,細化了應受處理的情節,強化了法律責任。這些規定具體細致,更有可操作性,有利于促進水污染防治工作從區域治理向流域治理,從末端治理向全過程污染控制推進,為重慶市加強長江三峽庫區重點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提供了更全面、更細致的法規依據。
具體來說,《條例》具有以下主要特點:
一、完善細化了國家現行環境法律制度
圍繞貫徹國家有關的環境保護法律制度,《條例》對排污申報及其排污許可證的發放、變更做出了具體的程序性規定;針對一些排污單位不便監測的具體情況,做出了可按物料衡算方法進行申報的規定;針對三峽工程蓄水后重慶市水環境容量相對萎縮、而經濟發展、人口增長、城市化水平提高勢必使排污量逐年增長的趨勢,做出了對庫區流域排放重點污染物實行總量控制的規定;為加強對排污單位的監控,做出了排污單位必須對排污口進行規范化整治,必須安裝與環保行政部門監控中心聯網的自動監控裝置并保證正常運行,自動監控裝置所測數據可作為環保行政部門實施監督管理的依據等規定。
二、進一步明確了各級人民政府對環境質量負責的責任形式
市人民政府將國家確定的庫區流域水污染防治總體目標,分解到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和市級有關部門,并組織考核,考核依據確定為區、縣(自治縣、市)出境水體監測結果,并由下游監督上游。不僅明確了各級人民政府在水污染防治方面的責任,而且明確了責任的履行方式和監督方式。
三、地方特色鮮明
《條例》針對重慶市長江干流庫區江段城鎮污水、垃圾處理率低等問題,列出專章解決城鎮生活污染問題,要求新建城鎮必須同步建成污水和垃圾集中處理設施;針對已經出現的水體富營養化問題,采取了控制磷污染的有效措施;針對庫區人口相對密集的問題,要求市和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切實采取措施保護飲用水源,并對飲用水源的保護做出了嚴格的禁止性規定;針對成庫后流動污染源必然增長的問題,突出了船舶污染控制,對從事船舶油污和船舶垃圾接收作業的以及運輸危險廢物的,做出了必須由有關部門許可的規定。不難看出,《條例》針對性地解決重慶市突出的水環境問題,有著鮮明的地方特色。
四、行政處罰、行政措施執行手段和方式有重大突破
《條例》對拒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規定的整改義務的,規定由實施處罰的行政部門指定有關單位代為履行,代為履行費用由被處罰的單位在限期內支付。逾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