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江西政府網站獲悉,江西環境保護稅省以下收入劃分方案的通知印發。通知規定,環境保護稅實行屬地征管,比例分享,其中省級分享20%、市縣分享80%。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根據《國務院關于環境保護稅收入歸屬問題的通知》(國發〔2017〕56號)規定,環境保護稅自2018年1月1日起開征,并全部作為地方收入。為確保我省環境保護稅順利開征,結合我省實際,現就環境保護稅省以下收入劃分明確如下:
一、環境保護稅實行屬地征管,比例分享,其中省級分享20%、市縣分享80%。
二、原省級直接征繳的裝機容量30萬千瓦以上電力企業的排污費收入,以2016年為基期年,按征收數的70%核定各市縣上繳基數。
本方案自2018年1月1日起執行。
2018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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