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貴州人民政府網站獲悉,貴州明確環境保護稅省以下收入分享比例規定:貴州省所有環境排放應稅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生產經營者繳納的環境保護稅,自2018年1月1日起按照省、市、縣20∶20∶60比例分享。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已由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于2016年12月25日通過,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按照《國務院關于環境保護稅收入歸屬問題的通知》(國發〔2017〕56號)規定,環境保護稅全部作為地方收入。
省政府近日下發通知,明確:
一、貴州省所有環境排放應稅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生產經營者繳納的環境保護稅,自2018年1月1日起按照省、市、縣20∶20∶60比例分享。
二、以上財政體制過渡期暫定2-3年,屆時根據中央和我省體制改革及實際運行情況適時調整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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