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西省人民政府印發了《山西省水污染防治2017年行動計劃》,具體內容如下:
山西省水污染防治2017年行動計劃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國發〔2015〕17號)及《山西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晉政發〔2015〕59號),實現2017年度水環境質量改善目標,根據《山西省水污染防治目標責任書》和《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考核規定(試行)》(環水體〔2016〕179號),制訂本行動計劃。
一、指導思想
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和治國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認真落實省十一次黨代會精神,堅持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以改善水環境質量為核心,以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提標改造等重點工程為抓手,嚴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有效節約水資源,全面修復水生態,強力保障水環境安全, 推進水污染防治各項工作有序開展,確保全省水環境質量取得階段性改善。
二、工作目標
國家考核我省的58個地表水監測斷面中水質優良(達到或優于Ⅲ類)比例達到48.3%,劣V類的水體斷面比例下降到20.7%。
黃河流域58個地表水監測斷面中水質優良(達到或優于Ⅲ類)比例達到44.83%,劣V類的水體斷面比例下降到32.76%;海河流域51個地表水監測斷面中水質優良(達到或優于Ⅲ類)比例達到56.86%,劣V類的水體斷面比例下降到7.84%。
11個設區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水質達到或優于Ⅲ類比例達到92%以上,縣級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水質達到或優于Ⅲ類比例保持穩定。全省地下水質量考核點位水質級別保持穩定。太原市建成區基本消除黑臭水體,其他設區城市建成區黑臭水體消除比例達到60%。
三、重點任務
(一)狠抓工業污染防治。
1.落實焦化、化工、制藥、造紙、印染、農副食品加工、酒和飲料制造、制革、電鍍、有色金屬、煤炭采選、黑色金屬采選等重點行業專項治理方案中的年度任務。(省環保廳牽頭,省經信委、省發展改革委參與,各市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2.2017年底,省級及以上工業集聚區(名單見附件1)建設完成工業廢(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及配套管網,并安裝自動在線監控裝置。(省環保廳牽頭,省經信委、省發展改革委參與,各市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3.2017年底前,造紙行業完成紙漿無元素氯漂白改造或采取其他低污染制漿技術,氮肥行業尿素生產完成工藝冷凝液水解解析技術改造,印染行業實施低排水染整工藝改造,制藥(抗生素、維生素)行業實施綠色酶法生產技術改造,制革行業實施鉻減量化和封閉循環利用技術改造。(省經信委牽頭,省環保廳參與,各市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4.2017年底前,24個重污染河段控制單元范圍內的鋼鐵、焦化、化工、紡織染整、造紙、制藥、制革及毛皮加工等行業按排放標準特別限值完成水污染防治設施提標改造任務。煤礦礦井水排放達到地表水環境質量Ⅲ類標準。(省環保廳牽頭,省經信委、省發展改革委、省煤炭廳參與,各市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二)強化城鎮生活污染治理。
1.全面推進現有縣級及以上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提標改造,2017年,所有縣級及以上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全部達到一級A排放標準。已批準污水處理設施建設項目的重點鎮于2017年底前完成項目建設。(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省環保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參與,各市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2.大同市桑干河固定橋段面上游污水處理廠出水化學需氧量、氨氮、總磷、總氮按地表水V類標準實施提標改造。(大同市人民政府負責,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環保廳參與)
3.推進城鎮生活污水配套管網建設,全面實施城鎮合流制系統雨污分流改造。太原市建成區污水基本實現全收集、全處理;其他設區城市污水收集處理率達到90%以上,縣城污水收集處理率達到80%以上。(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環保廳參與,各市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4.2017年底前,11個設區市現有污泥處理處置設施完成達標改造工作,污泥無害化處理處置率達到75%。(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經信委、省環保廳參與,各市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三)推進農業農村污染防治。
1.2017年底前,全面完成畜禽養殖禁養區劃定工作,依法關閉或搬遷禁養區內的畜禽養殖場(小區)。(省環保廳牽頭,省農業廳參與,各市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2.開展養殖業糞便污水處理和資源化利用,現有規;笄蒺B殖場(小區)60%以上配套建成糞便污水貯存、處理、利用等設施;散養密集區合作建設集中處理中心,對畜禽糞便污水分戶收集、集中處理利用。(省農業廳牽頭,省環保廳參與,各市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3.鼓勵使用生物農藥和有機肥,控制化肥、農藥使用量比上年各消減3%。(省農業廳牽頭,省國土資源廳、省環保廳、省水利廳參與,各市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4.2017年新增完成農村環境綜合整治的建制村600個。(省環保廳牽頭,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水利廳、省農業廳、省衛計委參與,各市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四)加強交通運輸污染控制。
1.2017年6月底前,完成船舶垃圾接收點、船舶油污回收點設立情況的排查工作,建立應設立的船舶垃圾接收點、油污回收點清單。12月底前,完成20%的建設任務。(省交通運輸廳牽頭,省環保廳、省水利廳參與,各市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2.開展船舶污染物接收、轉運、處置聯合專項整治行動。依法報廢超過使用年限的船舶,禁止水污染物超標排放的船舶投入使用。各設區市建立船舶污染物接收、轉運、處置監管聯單制度和海事、港運、漁政漁港監督、環境保護、城建等部門的聯合監管制度,完成防治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水域環境應急預案及能力建設規劃編制并發布。(省交通運輸廳牽頭,省環保廳、省水利廳參與,各市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五)節約保護水資源。
1.完成實行比較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工作方案2017年年度目標,建設水功能區限制納污制度,落實用水總量、用水效率、納污總量控制等措施。(省水利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經信委、省農業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環保廳參與,各市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2.嚴控地下水超采,完成地面沉降區地下水壓采方案中的年度任務。完成未經批準的和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網覆蓋范圍內的自備水井年度關閉任務。(省水利廳、省國土資源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經信委、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農業廳參與,各市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3.加快城市(含縣城)居民用水“一戶一表”改造,已完成“一戶一表”改造的全部推行“階梯式”計量水價。新建公共建筑必須采用節水器具,既有建筑應進行節水改造。2017年底前淘汰公共建筑中不符合節水標準的水嘴、便器水箱等生活用水器具。全面改造使用年限超過50年、材質落后和漏損嚴重的供水管網,2017年底前公共管網漏損率低于12%。(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水利廳、省質監局參與,各市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4.開展節水型城市創建驗收工作,2017年底前,大同、晉中、長治、晉城、臨汾等5個設區城市達到國家級節水型城市標準要求;朔州、忻州、呂梁、陽泉、運城等5個設區城市達到省級節水型城市標準要求。(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經信委、省水利廳參與,各市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5.設區市全部建立萬元國內生產總值用水量指標等用水效率評估體系,明確地級行政區年度用水效率控制目標,并納入地方政府政績考核;對納入取水許可管理的單位和其他用水大戶實行計劃用水管理;發布重點監控用水單位名錄,強化對重點監控用水單位的監管;實施大中型灌區續建配套與節水改造,推廣渠道防滲、管道輸水、噴灌、微灌等節水灌溉技術,發展區域規;咝Ч澦喔,完成高效節水灌溉2017年度目標任務;將再生水、雨水和礦井水等非常規水源納入區域水資源統一配置。(省水利廳牽頭,省發改委、省財政廳參與,各市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六)保障水環境安全。
1.2017年底前,完成千噸萬人行政村及以上集中式飲用水源保護區劃定。開展全省206個縣級及以上集中式飲用水水源環境狀況調查評估工作,推進飲用水水源環境保護規范化建設工作,全面排查和清理飲用水源保護區內違法建筑和排污口。完成鄉鎮及以下水源基礎信息采集。(省環保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水利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國土資源廳、省農業廳、省衛計委參與,各市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2.2017年底前編制實施重要飲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達標建設規劃或實施方案,推進重要飲用水水源地達標建設。(省水利廳牽頭,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衛生計生委參與,各市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3.開展集中式地下水型飲用水水源補給區環境狀況調查,完善地下水“雙源”(污染源、飲用水源)清單。(省環保廳牽頭,省國土資源廳、省水利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農業廳、省發展改革委、省經信委參與,各市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4.2017年底,全部完成加油站地下油罐更新為雙層罐或完成防滲池設置工作。(省環保廳牽頭,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商務廳、省安監局、省公安消防總隊參與,各市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5.開展地下水污染狀況調查,建立區域內環境風險大、嚴重影響公眾健康的地下水污染場地清單。對石化生產存貯銷售企業及工業園區、礦山開采區、礦山渣場、垃圾填埋場地以及危險廢物堆放場等區域進行必要的防滲處理。對報廢礦井、鉆井以及取水井實施封井回填。(省環保廳牽頭,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水利廳、省商務廳參與,各市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6.對28個良好保護型控制單元開展生態環境現狀調查,編制良好水體保護方案及年度計劃,實施重點工程項目。(省環保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水利廳、省林業廳、省農業廳參與,各市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七)推進流域生態保護。
1.2017年底前,太原市建成區基本消除黑臭水體;其他設區市建成區實現河面無大面積漂浮物、河岸無垃圾、無違法排污口,建成區黑臭水體消除比例達60%。(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牽頭,省環保廳、省水利廳參與,各市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2.建立水資源、水環境承載能力監測評價體系。2017年底,完成地表水跨市界斷面地表水水質自動站的建設。(省環保廳牽頭,省水利廳、省國土資源廳參與,各市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3.在15個劣V類水質斷面上游適當位置至少建設一處人工濕地,改善斷面水質。(省環保廳、省水利廳牽頭,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國土資源廳參與,各市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4.開展汾河、桑干河、滹沱河、漳河、沁河、涑水河等六條河流的生態調水工作,建立生態調水會商機制。(省水利廳牽頭,省環保廳參與,各市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八)加強水環境管理。
1.開展企事業單位排水達標達量監督工作,強化環境執法網格化管理,定期公布環保“黃牌”“紅牌”企業名單。(省環保廳牽頭,各市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2.2017年6月底前,各設區市按照“一河一策”的原則,全面完成水體達標方案,報省水污染防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并向社會公布編制和實施情況。(省環保廳牽頭,省水利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經信委、省農業廳、省林業廳參與,各市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3.2017年底完成省級水生態環境功能分區管理體系建立研究方案的編制。(省環保廳負責,省水利廳參與,各市人民政府配合)
4.各設區市及省直有關部門要建立重點工作管理臺賬,包括工業污染防治、經濟結構轉型升級、城鎮污染治理、農業農村污染防治、船舶港口污染控制、水資源節約保護、水生態環境保護、各方責任及公眾參與等重點工作,準確、完整記錄各項任務及其重點工程項目的進展情況,按季度動態更新后報省環保廳。每季度末省環保廳匯總報環保部。(省環保廳、省經信委、省發展改革委、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農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省國土資源廳和各市人民政府負責)
5.按照環保信息報送要求,每月5日前向省水污染防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報送水污染防治工作實施進展情況、問題及建議。(省環保廳、省經信委、省發展改革委、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農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省國土資源廳和各市人民政府負責)
6.在省級政府或環保部門網站及主要媒體,每季度發布行政區域內水環境質量及地市級排名情況;在省級環保部門網站公開重點排污單位排放主要污染物名稱、排放方式、排放濃度和總量、超標排放情況、治污設施建設和運行等污染源環境信息;公開曝光環境違法典型案件;設區市每季度向社會公開行政區域內飲用水水源水質狀況。(省環保廳和各市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7.各設區市每季度向社會公開行政區域內供水廠出水水質狀況;每半年向社會公布黑臭水體治理進展情況。(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和各市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8.各設區市每季度向社會公開行政區域內用戶水龍頭水質狀況。(省衛生計生委和各市人民政府負責)
9.開展汾河、沁河、桑干河、滹沱河、漳河、涑水河等流域水環境風險防控工作。確定流域重點水環境風險源清單,完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建立應急物資儲備庫及保障機制。(省環保廳牽頭,省水利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農業廳、省安監局參與)
10.公開發布水污染防治技術指導目錄,建立信息反饋及定期修訂完善機制,并加大入選技術示范推廣力度,2017年底前,入選技術示范推廣率不低于60%。(省科技廳牽頭,省環保廳、省發展改革委、省經信委、省農業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參與,各市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四、組織保障
(一)明確責任主體。
各地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水污染防治工作負總責。要加強組織領導,強化統籌安排,明確任務目標,逐級分解落實,完善政策措施,建立長效機制,加大資金投入,統籌推進水污染治理工作。各地人民政府要加大水環境治理工程的建設力度,2017年省級水污染防治專項資金必須用于2017年水污染防治重點工程(見附件2)的建設。
(二)嚴格考核問責。
按照山西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實施情況考核規定,由省直有關部門組成考核組,對全省落實行動計劃年度工作進行考核,考核結果向社會公布,并作為對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作為水污染防治相關資金分配的參考依據。
(三)推進公眾參與。
加強環境宣傳與教育,充分利用各種媒體,采取多種形式,做好政策宣傳解讀,建立公眾對話溝通平臺,依法公開水污染防治相關信息,主動接受社會監督,構建全民行動格局。
各地、各部門要按照“地方履行屬地責任、部門強化行業管理”的要求,根據《山西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實施情況考核規定(試行)》及本行動計劃提出的任務要求,各司其職、各負其責、依法依規、貫徹落實,確保我省2017年度任務和目標順利完成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