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獲悉,為貫徹落實《省政府關于在公共服務領域推廣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的實施意見》(蘇政發﹝2015﹞101號)文件精神,為江蘇省PPP項目提供融資支持,根據財政部《政府投資基金暫行管理辦法》(財預〔2015〕210號)等有關規定,江蘇省財政廳制定了《江蘇省PPP融資支持基金實施辦法》,具體內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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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PPP融資支持基金實施辦法
為加快推廣運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積極發揮財政資金的導向作用,充分利用金融機構、社會資本等資金和管理的優勢,推動我省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領域投融資機制創新,促進我省經濟和社會發展,由江蘇省財政廳發起設立“江蘇省PPP融資支持基金”,并制定以下實施辦法。
一 基金的設立目標
(一)體現激勵引導。通過建立PPP融資支持基金,發揮引導示范效應,吸引更多的社會資金、民間資本進入我省PPP領域,增強社會資本的投資信心。
(二)擴大投資規模。發揮少量財政資金的“種子”作用,撬動金融和社會資本,達到基金10倍的放大效果,擴大基金對項目投入的規模和力度。
(三)堅持市場化運作。借助金融機構多元化的投融資服務和項目管理經驗,按市場化原則運作,強化風險管控,規范PPP融資支持基金的投向使用,加大對重點項目的支持力度。
(四)推動PPP模式運用。發揮基金對PPP項目的引導扶持作用,提高市、縣政府運用PPP模式的積極性,擴大PPP模式的推廣運用范圍,創新我省重點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領域投融資管理機制,增加公共產品和服務供給。
二 基金的發起與設立
(一)基金名稱:
江蘇省PPP融資支持基金。
(二)基金管理:
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委托有資質、有基金管理經驗和良好業績的機構管理運作(下稱“基金管理機構”)。
(三)基金規模:
人民幣100億元,每20億元為一個子基金。
(四)基金期限:
10年,10年到期后如仍有項目未退出,經出資人同意可延長。
(五)基金出資人構成:
1.財政出資人:①省財政廳;②部分市、縣財政局。
2.其他出資人:①若干家銀行機構;②保險、信托資金;③其他社會資本。
(六)基金的募集:
省及市、縣財政發起出資共10億元,銀行、信托、保險等其他出資人采取認繳制,以9億元為一個份額單位,每家出資機構(允許出資機構組成聯合體參與認繳)比較少認繳1個份額單位,比較多認繳2個份額單位,具體出資份額通過公開競價后以合同形式約定。每個子基金由1-2家其他出資人及財政出資人組成,其中財政出資占10%。
三基金的投資與收益
(一)基金的投資范圍:根據我省PPP模式推廣運用規劃,基金將用于我省經財政部門認可且通過財政承受能力論證的PPP項目,優先投入省級以上試點項目及參與出資市、縣的項目。
(二)基金的投資模式:基金可以股權等方式投入PPP項目,市場化運作,專業化管理。每一個項目股權投入的基金不超過注冊資本金的50%,且與項目社會資本方出資按比例同步到位。
(三)基金的投資期限:基金所投資具體項目期限不超過10年,到期可優先轉讓給社會資本方。
(四)基金的收益來源:
1.所投資PPP項目的股權分紅收益及股權轉讓增值收益;
2.基金間隙資金用于穩健類金融產品產生的收入;
3.其他合法性收入。
(五)基金對投資項目的收益獲取機制:
基金實行同股同權,按股權的比例享有收益;按約定回報率獲取收益的,比較高不超過同期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的1.1倍。
(六)基金出資人的回報機制:
1.每個子基金均實行按股分紅,各出資人根據其出資比例獲得基金收益分紅。
2.若其他出資人的實際收益率低于同期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水平,財政出資人可放棄分紅。
3.參與出資的市縣如未獲得基金投入的,其財政出資部分可享受一定的收益。
四基金的管理與風險控制
(一)基金的投資決策:
1.基金成立投資決策管理委員會(簡稱“投委會”),由省財政廳、出資5000萬元以上的市縣財政局、其他出資人單位相關負責人等7人以上單數組成。主要負責審定基金章程、項目投資策略、項目監督管理制度、基金收益分配辦法等重大事項。
2.按子基金設立項目審定委員會(簡稱“項目審委會”),由省財政廳、出資5000萬元以上的市縣財政局、基金出資人單位相關負責人等5人以上單數組成,負責子基金具體項目投資的審定。各出資人按出資份額享有表決權,出資不足5000萬元的市縣財政可由省財政代為行使表決權。項目審委會召開項目審查會議,到會人數、表決權數需同時滿足應到人數、應到表決權數半數以上,表決事項獲得到會全部表決權55%(含)以上同意的予以通過。
3.基金管理機構負責對項目進行前期可行性審查,出具審查報告,同時負責資金召集、資金投放、項目監管、基金賬戶管理、間隙資金運作等方面工作,并做好事前、事中、事后的全流程信息披露。
4.項目審委會召開前45日,省財政廳PPP中心將擬上會項目可行性審查報告提交給子基金各出資人,包括項目情況及擬投入金額、期限、方式、回報、退出機制等初步方案。項目審委會審查表決獲通過的項目,由各出資人按認繳比例出資。項目審委會需就通過的事項在會議決議上簽字確認。
(二)基金投資的申報管理:
1.申請省PPP融資支持基金的項目須向所在地市或縣財政部門申請,經市或縣財政部門審核后上報省財政廳PPP中心。
2.項目審委會審定通過的項目,委托基金管理機構與項目的政府方及社會資本方或項目公司簽訂協議,明確投入規模、投入方式、投入期限、收益回報、退出機制、權利和義務等。
3.如基金投入在項目公司成立前,則基金的投入規模、期限、收益及退出機制等應寫入PPP項目的實施方案中,并在項目采購中與合作方達成一致意見,寫入PPP項目合作協議中。
(三)基金的出資與撥付:財政出資人出資部分在基金成立之日到位;其他出資人實際出資采取招款機制,根據項目的投資決策決議,基金管理機構向各出資人發出通知,出資人在收到通知十個工作日內按認繳比例支付資金。
(四)基金的日常管理:在基金投委會下設立基金管理辦公室,由省財政PPP中心和出資人單位聯系人組成,負責投資決策管理委員會、各子基金項目審委會決定的各事項落實、基金日常運行、溝通聯絡、項目情況跟蹤管理、基金信息的反饋與發布、對基金管理機構的考核與管理等。辦公室設在省財政PPP中心,辦公室主任由省財政PPP中心負責人兼任。
(五)基金的風險控制措施:
1.基金管理機構應加強項目運營情況跟蹤督查,發現異常情況,及時向子基金項目審委會報告。
2.針對項目情況,項目審委會可根據基金管理機構的建議,表決項目投資期限延長或縮短。
3.基金將遵循分散配置原則,投資于省內多個PPP項目,控制單個項目投資規模,以達到分散風險和帶動社會資本的雙重作用。
4.按照收益共享、風險共擔的原則,如投資項目失敗,首先由基金管理機構承擔10%的損失(比較多不超過子基金管理費的2倍),其次,由省財政、市縣財政以子基金的出資金額承擔風險,項目的剩余損失由其他出資人在出資金額內按比例承擔。
本辦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省財政廳《江蘇省PPP融資支持基金實施辦法(試行)》(蘇財規﹝2015﹞19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