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毒地”事件,再一次將土壤污染防治推向了“風口浪尖”。
4月17日,有媒體曝出,啟用不過200余天的江蘇常州外國語學校(下稱“常外”)新北校區內,近500名學生被檢出血液指標異常、白細胞減少等癥狀,個別學生被查出淋巴癌、白血病等惡性疾病。
常州“毒地”事件真相究竟如何,還在等待著權威機構的定論。
央視隨即披露,“常外”北面的常隆化工廠舊址環境檢測結果顯示該地地下水和土壤中的氯苯濃度分別超標達94799倍和78899倍。
這條關乎學生及附近居民生命安全的消息令人震驚并不斷“發酵”。截至4月20日,683名“常外”學生的體檢報告中,體檢數據異常的人數達到561人,占比升至82%。
4月25日深夜,常州市政府新聞辦公室公布了對“常外”事件的處置,常州市委、市政府表示,在原常隆地塊修復處置過程中,初步調查發現四方面問題:新北區沒有按時完成原常隆地塊土壤修復工程,學校在原常隆地塊土壤修復未完工情況下仍按原計劃進行搬遷,原常隆地塊土壤修復工程施工單位沒有按照要求落實防護措施,新北區監管部門對地塊修復的監管工作不到位等。工作中市、區兩級政府和相關部門存在重視程度不夠、應急處置不及時、與學生家長溝通不到位等問題。
“板子”打到土壤修復二次污染身上
上海環境衛生工程設計院院長張益在接受中國經濟導報記者采訪時表示,從常州市政府的處置聲明來看,這不是比較終的調查結論報告,而是政府在面對民眾和媒體呼吁的階段性聲明。
相關人士表示,污染物要對人體產生健康風險,必須滿足3個要素,即污染源—暴露途徑—受體。常州“毒地”事件中,正是修復過程中的開挖泥土等作業流程,使得地下的高濃度污染物質揮發到空氣中,滿足了暴露途徑的要素。
土地修復工程施工單位常州黑牡丹建設投資有限公司(下稱“黑牡丹公司”)負責人李飛此前曾對媒體解釋說,對挖出來的污染物,按照處置流程是向水泥廠提供并進行燒煉,但因水泥廠處于“去產能期”導致開工不足,沒有及時將污染物運送到水泥廠,而是開挖后現場堆積,考慮到水泥廠可能隨時需要,因此沒有“完全密封處理”。
常州市環境科學研究院院長徐圃青指出,正是由于未密封,挖出來的土壤暴露在空氣中,才有了后來有毒空氣擴散到常外的一幕。
“從目前媒體報道所反映出的問題看來,污染土壤在修復過程中產生的二次污染,應該是污染事件的直接原因。”中國環境修復研究院院長高勝達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
折射地方政府城市公共安全管理意識缺位
“把罪過推到‘二次污染’身上,還是有些避重就輕,以點概面。”張益對此表示不解。
在張益看來,常州市政府發布的4項聲明,本質上是反映了城市公共安全管理背后的漏洞。
“治理沒有準時完成,政府在這其中是如何管控風險的?政府說監管不力,那么究竟又是哪些部門的失誤?國土規劃局、教育局、衛生局,亦或是環保局?造成這種監管不力出現的根源的背后有沒有制度的缺失和不到位?這都需要反思。”張益感慨道。
事實上,城市公共安全不僅僅是指傳統意義上理解的交通安全和財產安全。城市管理者需要在城市居民的人身健康可能會遇到風險時,采取措施盡可能降低或者規避掉即將面臨的風險。
挖出來的被污染的土壤,某種程度上說屬于危險廢棄物的范疇。面對危險廢棄物,政府要進行全過程監控,對其中可能出現污染的環節、比如轉移、運輸等,都要實施監控。要依據污染物的不同特征采取應對措施。一旦出現問題,政府也要有相應的應急預案應對。“常州‘毒地’早在幾個月前就已經有家長在呼吁,媒體在關注,但當地政府并未積極予以重視,及時采取正確的應對方式。究其原因是政府對城市公共安全責任意識的缺位。”張益如是說。
應加強對污染場地業主的問責
公開信息顯示,2009年,常隆地塊3家化工企業完成搬遷,2011年完成拆遷平地。同年,當地環保部門調查后認定:“根據場地調查和風險評估結果,該地土壤和地下水受到污染,用于商業開發的環境風險不可接受,必須對土壤和地下水實施修復。”
2013年,黑牡丹公司開始對污染場地開展土壤和修復工程。但該項目比較終未達到預期目標。
巧合的是,有媒體報道,在2013年,菲律賓SM集團在常州市新北區龍虎塘鎮挑選了一塊19公頃的土地,要在這里建造一個大型購物中心和城市住宅集為一體的商業綜合體。此次常州“毒地”事件該地塊就包含在常隆地塊內。如果不發生這次風波,也許這塊“毒地”順利轉型,且會成為“棕地”開發項目的“完美案例”。“當前國內土壤修復項目,大部分是伴隨著房地產項目開發的進展孕育而生。有了地塊開發的動力,才有了治理土壤的需求,在很多地方都有相似的境遇。在常州也不例外。”高勝達透露。
中科院生態環境研究中心副研究員黃錦樓也指出,在土壤修復問題上,國內外比較大的差距在于理念。國外重視調查、防控,不得已才去治理修復,國內仍停留在開挖、異位等快速修復上。而這些工作更多是出于房地產開發的需求。
“在這種背景下,土壤修復某種程度上屬于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范疇。即污染場地業主需要開發,然后向修復公司購買相關的環境服務。”高勝達強調說。
在高勝達看來,一旦環境治理未達標,甚至出現了環境污染事故,地方政府環保部門首先應問責污染場地業主,業主應該是主要的被問責方。在追究業主的責任后,業主可以通過訴訟等形式再對提供治理服務的施工方問責。而這種問責,是基于雙方當初簽訂合同時,合同上規定的責任和義務。
“當下在實踐中面臨一個問題,業主在和施工修復方簽訂合同后,誤以為自己的責任也隨之轉移到了施工方身上,常州市政府新聞辦公室發布的情況通報中,提及政府、學校、施工單位、環保監管部門等利益相關方的問題,唯獨沒有業主或場地責任方,這是不能理解的。”高勝達如是說。
高勝達強調,在土壤修復這種第三方治理模式中,政府應把責任人明確限定在場地業主身上。環保部門監管的是業主,而不是施工修復方。一旦出了事故,追究業主責任。這樣可以增加業主的環境責任意識,避免業主在招標過程中為了節省成本而不合理低價招標發包。這樣承包方也不會因為低價中標而偷工減料,進而造成不必要的“二次污染”和“治理修復不徹底”。
“土壤修復比較終看的是治理的效果,這種效果,不僅僅是對項目完成的驗收,更是要在未來土地使用過程中考量。因此將責任主體鎖定在業主身上,更有利于他們加強環境意識和污染責任管理。”高勝達如是說。
但高勝達同時也指出,這種責任機制的確立,當前來看,仍缺乏上位法支撐,再加上社會對“第三方治理”的歪曲理解,因此當前對于事故責任的判定來說,仍存諸多不確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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