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階段,是我國大力推進生態文明建設、轉變經濟發展方式、促進綠色低碳發展的重要戰略機遇期,節能減排工作的深入開展依然緊迫且艱巨。在此背景下,我國出臺了一系列節能減排資金補貼相關文件,有利于激發企業節能減排的積極性與主動性,活躍我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并推進市場建設。本文摘取了部分重要節能減排資金補貼相關的政策性文件,具體如下:
1國家層面
綜合類
2016年1月22日,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發布《關于切實做好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啟動重點工作的通知》通知第三部分“保障措施”中提出要資金保障的相關要求,具體如下:請各地方落實建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所需的工作經費,爭取安排專項資金,專門支持碳排放權交易相關工作;此外,也應積極開展對外合作,利用合作資金支持能力建設等基礎工作;各央企集團應為本集團內企業加強碳排放管理工作安排經費支持,支持開展能力建設、數據報送等相關工作。
2015年5月12日,財政部發布《節能減排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以進一步促進能源節約,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護和改善環境,本辦法旨在規范和加強節能減排補助資金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
辦法明確規定兩方面:一是,節能減排補助資金的重點支持范圍包括,節能減排體制機制創新、節能減排基礎能力及公共平臺建設、節能減排財政政策綜合示范、重點領域、行業及地區節能減排、關鍵節能減排技術示范推廣和改造升級、其他經國務院批準的有關事項等;二是,節能減排補助主要以以獎代補、貼息和據實結算等方式進行,具體分配將結合節能減排工作性質、目標、投資成本、節能減排效果以及能源資源綜合利用水平等因素。
本辦法發布后,《夏熱冬冷地區既有居住建筑節能改造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節能技術改造財政獎勵資金管理辦法》、《合同能源管理項目財政獎勵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工業企業能源管理中心建設示范項目財政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2014年5月15日,國務院發布《2014-2015年節能減排低碳發展行動方案》,提出八項行動方向,具體包括:大力推進產業結構調整、加快建設節能減排降碳工程、狠抓重點領域節能降碳、強化技術支撐、進一步加強政策扶持、積極推行市場化節能減排機制、加強監測預警和監督檢查、落實目標責任。
方案第五部分“進一步加強政策扶持”中第十六條指出:強化財稅政策,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大對節能減排的資金支持力度,整合各領域節能減排資金,加強統籌安排;第十七條指出:推進綠色融資,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加快金融產品和業務創新,加大對節能減排降碳項目的支持力度。
2012年8月6日,國務院發布《節能減排“十二五”規劃》,提出“十二五”期間我國節能減排方面的總體目標、主要任務、重點工程、保障措施等。
本規劃第五部分“保障措施”中明確完善節能減排投入機制的具體要求:加大中央預算內投資和中央節能減排專項資金對節能減排重點工程和能力建設的支持力度,繼續安排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支持企業實施節能減排項目;完善“以獎代補”、“以獎促治”以及采用財政補貼方式推廣高效節能產品和合同能源管理等支持機制,強化財政資金的引導作用;支持軍隊重點用能設施設備節能改造;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進一步加大對節能減排的投入,創新投入機制,發揮多層次資本市場融資功能,多渠道引導企業、社會資金積極投入節能減排;完善財政補貼方式和資金管理辦法,強化財政資金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率。
2011年8月31日,國務院印發《“十二五”節能減排綜合性工作方案》,明確提出“十二五”期間節能減排工作的總體要求、主要目標以及各項具體工作方案。
方案第八部分“完善節能減排經濟政策”中提出四項具體要求:一是推進價格和環保收費改革;二是完善財政激勵政策;三是健全稅收支持政策;四是強化金融支持力度。
2011年4月20日,國家財政部、工信部、國家能源局聯合發布《淘汰落后產能中央財政獎勵資金管理辦法》,以加快產業結構調整升級,提高經濟增長質量,深入推進節能減排。本辦法明確闡述了關于獎勵條件和標準、資金安排和使用、監督管理等具體內容,以規范獎勵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2010年2月6日,國務院發布《關于進一步加強淘汰落后產能工作的通知》,強調淘汰落后產能的重要意義,明確淘汰落后產能工作的總體要求和目標任務。通知第五部分“完善政策激勵機制”中提出加強財政資金引導方面的具體要求:中央財政利用現有資金渠道,統籌支持各地區開展淘汰落后產能工作;資金安排使用與各地區淘汰落后產能任務相銜接,重點支持解決淘汰落后產能有關職工安置、企業轉產等問題;對經濟欠發達地區淘汰落后產能工作,通過增加轉移支付加大支持和獎勵力度;各地區也要積極安排資金,支持企業淘汰落后產能;在資金申報、安排、使用中,要充分發揮工業、能源等行業主管部門的作用,加強協調配合,確保資金安排對淘汰落后產能產生實效。
行業類
2016年2月1日,國務院發布《國務院關于煤炭行業化解過剩產能實現脫困發展的意見》,以進一步化解煤炭行業過剩產能、推動煤炭企業實現脫困發展。
意見第三部分“政策措施”中第十三條指出要加強獎補支持:設立工業企業結構調整專項獎補資金,按規定統籌對地方化解過剩產能中的人員分流安置給予獎補;使用專項獎補資金要結合具體情況,對地方實行梯級獎補。第十五條指出要加大金融支持:落實有保有控的金融政策,運用市場化手段妥善處置企業債務和銀行不良資產,支持社會資本參與企業并購重組,嚴厲打擊企業逃廢銀行債務行為。
2016年2月1日,國務院發布《國務院關于鋼鐵行業化解過剩產能實現脫困發展的意見》,以進一步化解鋼鐵行業過剩產能、推動鋼鐵企業實現脫困發展,本意見對未來 “十三五”期間鋼鐵行業的發展提出指導性意見。
意見第三部分“政策措施”中第八條指出要加強獎補支持:設立工業企業結構調整專項獎補資金,按規定統籌對地方化解過剩產能中的人員分流安置給予獎補;使用專項獎補資金要結合具體情況,對地方實行梯級獎補。第十條指出要加大金融支持:落實有保有控的金融政策、運用市場化手段妥善處置企業債務和銀行不良資產、支持社會資本參與企業并購重組、嚴厲打擊企業逃廢銀行債務行為。
2地方層面
上海
2015年1月7日,上海市發展改革委發布關于印發《上海市循環經濟發展和資源綜合利用專項扶持辦法(2014年修訂版)》的通知,旨在推動上海市生態文明建設,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建設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城市,促進本市循環經濟發展和資源綜合利用。本辦法明確規定了支持范圍、支持方式和標準、資金來源、申報條件、項目申報、項目審核和資金撥付、監督和管理等方面的具體內容。
2012年8月6日,上海市發展改革委發布關于印發《上海市建筑節能項目專項扶持辦法》的通知,旨在深入推進本市建筑節能工作,規范建筑節能扶持資金使用管理。本辦法明確規定了資金來源、支持原則、支持范圍、支持標準和方式、申報程序和項目評審、審核和資金下達、合同管理、項目驗收要求、監督和管理等方面的具體內容。
2011年8月1日,上海市發展改革委發布《上海市節能降耗和應對氣候變化基礎工作及能力建設資金使用管理辦法(試行)》,以進一步做好節能降耗和應對氣候變化工作。本辦法明確規定資金使用條件、使用范圍、項目申報與確定、項目承擔單位應具備條件、采購方式及組織形式、合同金額及支付標準、管理與監督等方面的具體內容。
2010年5月21日,上海市政府辦公廳轉發市經濟信息化委、發展改革委、財政局、環保局修訂的《上海市產業結構調整專項補助辦法》,以促進上海市產業結構調整,優化資源配置和產業布局,推進節能減排。辦法明確了專項資金的使用、專項補助資金額度和補助標準調整,以及專項補助資金的申請、審核、撥付、監管等。
北京
2011年8月1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發布《北京市“十二五“時期節能降耗及應對氣候變化規劃》,以推進“十二五”期間北京市節能降耗和應對氣候變化的工作,規劃明確規定了北京市在能耗強度、碳排放強度、能源結構等方面的具體目標。
規劃第三章“著力提升內涵促降能力”第三部分“突出市場服務機制,強化市場作用 ”明確提出:落實促進節能服務企業稅收優惠政策,持續完善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的財政補貼、貼息貸款等政策鼓勵金融機構引入能源節約與溫室氣體減排評價要素,開展綠色金融,提供節能減碳項目融資、保理等金融服務;鼓勵銀行建立綠色信貸機制,設立綠色信貸專營機構,開展能效融資項目合作;擴大社會資本投入,鼓勵企業通過市場化融資渠道、組織援助、發行債券等方式廣泛融資,支持節能環保企業上市融資;支持設立節能低碳和新能源基金、碳基金等各類綠色產業發展投資基金。
2010年6月4日,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發布《北京市節能減排獎勵暫行辦法》,旨在強化將節能減排和空氣質量目標作為區縣政府責任約束性指標,發揮區縣政府在節能減排和空氣質量改善工作中的主導作用,鼓勵社會各方積極采取多種措施,切實做好節約能源和削減污染物排放總量,改善生態環境質量。本辦法明確規定獎勵范圍和條件、獎勵工作組織及職責、監督管理等方面的具體內容。
2009年6月2日,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發布《北京市合同能源管理項目扶持辦法(試行)》,旨在推進本市合同能源管理的開展,充分調動節能服務機構和用能單位實施節能改造的積極性,發展壯大節能服務產業。北京市安排部分政府資金,采取投資補助和節能量獎勵方式支持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實施節能改造的項目,本辦法具體規定了合同能源管理項目應符合的條件及申請報告應包含的內容等方面。
2008年12月18日,北京市財政局印發《北京市節能減排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旨在推動北京市節能減排工作的開展,加強節能減排專項資金管理。本辦法明確規定了資金使用范圍、使用方式(包括撥款補助、貸款貼息、以獎代補等)、資金管理、監督檢查等方面的具體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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