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天恒遠對完善流域水污染防治體制機制的幾點建議,具體如下:
1,逐步理順流域水污染防治行政管理體制,增強環境治理的政府職能
以建立社會主義公共行政管理體制為長遠目標,分步推進流域水污染防治管理機構改革。首先是在立足完善現有機構體系基礎上,加強部門協調協作。特別是要理清各部門在水污染防治方面的職責,包括水質管理與監測、水環境功能區劃、水功能區劃、流域水資源保護管理機構的關系等。環保部門作為水污染防治的行政主管部門,應進一步加強監督執法職能。以環保部門牽頭,其他部門積極參與水污染防治,各部門加強溝通、協調和配合。具體實施途徑可以通過在機構改革中調整“三定”方案來解決。與中央確立的大部制改革相適應,提升環境監管的部門職能。②但各部門權力的劃分應當清晰,避免職能交叉和重疊。部門的權力和義務應當均衡,制衡機制必須建立起來,對于行政不作為和瀆職現象,應有必要的懲罰措施。為了實現國家部門間的協調,可考慮在中央層面建立部門協調機制,統一協調部門與地區在流域管理中的規劃、標準和政策制定中的重大問題。隨著中央與地方關系的調整,流域管理機構的運作應逐步實現流域管理決策權和執行權的分離。通過立法授權建立以利益相關方為主的現代流域機構。流域機構作為流域管理比較重要的決策機構,獨立于任何國家機關,主要依據相關法規、規劃以及國務院分配給流域組織的任務開展工作。流域機構由流域內的主要利益相關者代表組成,以規劃、報告和協調為主要職責。流域內的地方政府及其職能部門作為執行機構,負責實施流域管理委員會的各項決策。從較長時期來看,還可以逐步將環境監察職能納入垂直管理體制,避免地方政府對環境監察的過多干擾。
2,建立常態化的流域水污染防治監測評價制度,健全以地方政府為主的流域污染治理責任機制
將流域水污染治理作為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和樹立正確政績觀的重要方面,建立健全地方政府官員環保問責制,加強流域水污染治理政績考核,切實轉變發展方式,實現經濟又好又快發展。2008年2月,國家環?偩譅款^組織了淮河流域污染治理核查,對淮河流域的山東、河南、安徽、江蘇幾省進行考核檢查,實踐證明通過簽訂責任書、落實檢查責任制,對于流域水污染防治能起到較好的成效。在此基礎上,應將臨時性的檢查上升為制度化的監測評價,建立常態化、規范化的制度。建立問責指標體系,層層落實環保責任。將環保目標考核納入地方各級官員的任期績效考核和干部任用考察。建立科學的環保問責指標體系,具體指標包括:水污染物總量控制指標、節水指標、跨省斷面和行政區域內重點水功能區斷面水質指標(氨氮、總磷、COD等)、工業污染物排放穩定達標率、城市污水處理率、城市污水處理廠排放穩定達標率、規;笄蒺B殖和水產養殖規模、農村生活垃圾收集率、城鎮生活污水處理率等。規范問責程序,健全問責制度,盡快實現環保問責的常態化、程序化和制度化,要特別加強對重大污染事故的問責力度。
3,充分發揮市場機制在流域污染治理中的作用,形成流域水污染治理的內生發展機制
流域污染治理要與完善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加快水污染治理工程投融資體制改革和運行管理機制創新,建立促進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資源環境稅收政策和消費政策。完善水價形成機制和排污收費制度。逐步提高水利工程供水水價,合理調整城市供水價格和污水處理費,提高水資源費征收標準。城市生活用水推進階梯式水價,工業用水實行超定額累進加價制度。將污水處理費作為行政事業性收費,由政府實行強制征收,財政專戶管理。除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另有規定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減免污水處理費。征收的污水處理費不足以補償污水處理廠運行維護成本并使企業合理盈利的,由當地政府財政補足。污水處理費必須優先用于保證處理廠的運轉率和穩定達標率,多余部分用于管網的改造和建設。建立公共財政投入污染治理的穩定增長機制。根據發達國家的經驗,一個國家在經濟高速增長時期,環保投入要在一定時間內持續穩定占到國民生產總值的1.5%,才能有效地控制住污染;達到3.0%才能使環境質量得到明顯改善。據有關部門測算,我國重點流域“十一五”期間水污染治理資金總需求約為4000億至4500億元,這么大的資金需求量不可能完全靠國家投資來完成,必須拓寬融資渠道,吸納社會資金參與治污。因此要利用市場機制,推動治污基礎設施建設,建議盡快推出實施重點流域污水處理產業發展(投資)基金。推動城市污水和垃圾處理單位加快轉制改企,推進污水、垃圾處理體制改革和產業化發展,提高處理廠(場)運行效率。采用公開招標方式,擇優選擇投資主體和經營單位,實行特許經營,并強化監管。鼓勵排污單位委托專業化公司承擔污染治理或設施運營。創新項目建管方式,進一步完善治污項目TOT、BOT等建設管理模式,吸引社會資本參與污水、垃圾處理等基礎設施的建設和運營。探索開展排污權交易試點工作。推進排污權有償取得制度,積極開展排污權交易試點。在控制區與排污總量核定的基礎上,做好對企業的排污計量工作,合理分配排污量,合理制定排污有償使用價格。在同一水功能區的排污企業之間,試點實施排污權交易政策,讓企業自主選擇,購買排污權還是建治理設施,以降低總的污染治理成本。
4,增強產業結構調整和區域發展規劃的作用,以結構調整為主線,實行流域內門檻統一的產業結構調整政策,從源頭上形成企業減少污染排放的長效機制
完善對工業污染源的監管機制。重新核定工業污染源的排污申報。加強對重點污染企業的在線監測,擴大監控范圍,有條件的地區要對重點排污單位安裝廢水排放在線自動監測裝置,及對飲用水水源地及取水口水質的實時監控。增加現場突擊檢查的頻次,加強對污染源的監督檢測。嚴格落實執法監管的各項措施,嚴厲打擊違法排放行為。建立健全企業退出機制,堅決淘汰污染嚴重企業。提高化工、醫藥、印染等高污染行業廢水排放標準,促使高污染企業主動退出,提高新增高污染項目的進入門檻。盡快出臺流域產業導向目錄,指導各地區產業結構的轉型升級。對不符合產業政策,污染嚴重的企業堅決予以關閉。在媒體上公布關閉的污染企業名單,接受社會監督。嚴格執行準入制度,實行區域限批和行業限批。按照各流域和地區的不同功能分區,采取不同的發展和保護策略。對于限制開發區和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區,對一切可能產生水體污染的工農業生產全部予以禁止。對于生態功能緩沖區,對重點污染行為予以禁止。在上述兩類區域內,應落實區域和行業限批措施。根據各流域的環境容量狀況,對生產高污染高風險產品的化工、紡織、印染、造紙等行業實行行業限批。加強工業園區建設。鼓勵和引導產品附加值較高、管理完善、發展前景好的企業進入園區發展,理順產業鏈,發展循環經濟。鼓勵流域內的城區外遷企業和批準新上企業進入工業園區、開發區、鄉鎮工業集中區、循環經濟示范區。建立和完善園區污水處理系統,開展園區ISO14000和清潔生產審計,強化生態工業設計,減少整體污染排放。新建園區嚴格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嚴把項目審批關,創建生態工業園。
5,以互利共贏關系為紐帶,建立跨行政區的流域環境合作新機制
一是建立跨行政區的生態補償和糾紛調解機制。積極探索建立下游對上游水資源、水環境保護的補償,上游對下游超標排污或環境責任事故賠償的雙向責任機制。建立健全跨行政區的糾紛調解機制,包括協商機制、仲裁機制、法律訴訟機制等。二是開展跨區域執法合作。建立健全流域管理機構與流域各省區水利、環保部門的聯合執法制度;加強行政區域間的執法協作和部門間的行政執法合作,推進綜合執法。三是在區域經濟合作中加強環境合作。將環境合作納入區域經濟合作框架,統籌考慮經濟布局、產業布局和環;A設施建設。行政區域間在市場準入機制和產業政策等方面加強合作,防止出現因準入門檻、政策尺度的差別而造成的污染轉移。在有條件的地區,促進區域間環;A設施的共建共享。通過設立流域內水資源或污水處理產業投資基金的形式,將地區間松散的行政合作轉變為緊密利益聯系的經濟合作。
6,建立大型流域性水務集團、實施流域化綜合治理試點,將跨界治理責任內部化
針對我國水務行業區域自治、區域多治的特點,以及現階段普遍存在的流域水污染治理責任體系錯位、協調機制缺乏、監管職能分割、投資浪費等問題,開展建立大型流域性水務集團、實施流域化綜合管理試點顯得尤為重要。其基本思路是:在行業主管部門的主導與扶持下,選擇一到兩個流域,如跨省的淮河流域、以省內為主的湘江流域等,提出科學、統一的全流域發展規劃,在流域監管基礎上加大政府國債投資及轉移支付,明確流域化投資者主體地位等方面,開創性提出水務產業流域化綜合管理的方案以及相關政策研究。在操作上可以選擇國有控股、體制靈活、處理能力大、資金雄厚、運營規范、業務鏈條齊備等優勢的水務企業作為平臺,開展實施水務流域化綜合管理的試點。試點企業與試點地方政府簽訂《戰略合作協議》,以“整體打包、總攬建設、流域化治理與管理”的思路和方案,積極參與淮河、太湖等流域治理,將屬于不同行政區的跨界水污染防治責任轉化為大型水務集團的內部責任,探索一條適合我國國情的流域性水務管理新體制和新路子。
7,加強信息披露和公眾參與,形成有利于全社會參與流域水污染治理的體制機制
加大信息溝通和資源共建共享,建立統一的信息監測和發布機制。環保、水利、發改等部門通力合作,盡快建立統一的江河湖庫水功能區監測、水環境監測的方法和評價標準體系。在各大流域構建國家級斷面、省級斷面、縣市斷面三級斷面監測體系。建立信息公開和發布制度。搭建信息共享平臺,建立工作例會制度、流域水量水質信息共享制度以及水污染事故通報制度。將2006年2月發布的《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暫行辦法》上升為條例或法律,切實保障和擴大公眾參與。水污染監測信息要通過媒體、網站和公報等形式向社會發布,使公眾能及時監督政府和企業的環境行為。流域管理機構、省市水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發布水文、水功能區水質信息,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統一發布水環境狀況信息。
8,完善流域水污染防治的法律體系,提高流域水污染治理依法行政的水平
流域水污染治理需要綜合運用行政、經濟、法律和社會政策等多種手段,但要減少行政手段的使用,增加經濟手段的作用,提高法律手段的力度,從根本上形成依法治污的制度環境。抓緊健全流域水污染治理的相關法律法規,及時修訂相關法律和條例,并鼓勵頒布地方性法規。發揮流域發展規劃的作用,提高規劃在流域環境治理中的地位和效力。從我國經濟社會發展階段和環境保護的目標任務出發,要適時調整水污染防治的經濟技術標準,重點流域更應提高標準,并建立流域內污染防治標準動態調整機制。對于流域上下游地區之間未能履行治污職責或不作為的問題,要建立必要的法律程序進行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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