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想起環保問題,“現實是心靈的映射”這句話就經常在腦?M繞。誠然,當前國內的環境污染現狀與國民整體素質應該也是相當的。如果這個邏輯成立,要解決當前環境保護的困境,就急需一次理念層面的革新。筆者認為,當前的環境保護領域主要存在如下幾個理念問題。
一、環境保護中的形式主義
2013年以來,黨的教育實踐活動集中要解決的“四風”問題中的大問題就是“形式主義”。在這形式主義盛行的年代,環境保護領域當然也不能幸免。詞典中對形式主義的解釋:“片面地注重形式而不管實際的工作作風;蛑豢词挛锏默F象而不分析其本質的思想方法。”
環保領域簡單的形式主義隨處可見:(1)空洞而無法落實的口號:“環境保護,人人有責”;“開展垃圾分類,共創美好家園”;(2)為了立法而立法,在法律里寫一些路人皆知的大道理,卻沒有對應的具體落實措施;(3)為了完成工作計劃而開了很多令人激動而實質無用的環保會議,以環保名義花了很多對環境無實質改的投資。
相比環境保護中其他一些更深層次的形式主義而言,上述這些簡單的形式主義更多的是一種資源浪費,其本身對環境危害相對有限。如下幾類形式主義危害更大:
1、指標化的環境保護
與經濟管理領域一樣,我們的環境保護一直在用指標進行管理,比如排污標準、環境總量控制等。在具體工作中,我們往往只停留指標環保是否完成上,而忽視環境本身是否有所改善,所謂“得指忘月”。這些年來,我們的環保指標都完成了,而我們的環境卻仍在繼續惡化。因此,我們需要靜下心來想想,我們的這些指標設置背后的內涵是什么,目前如此設置是否合理等等問題。比如,在此次《大氣污染防治法》修訂中,目前的總量控制制度就廣受詬病,因為目前的制度是以可執行的目標總量為控制目標,而非以環境可自凈的總量為基礎確定控制目標。
2、為了保護環境而保護環境
環境保護領域有兩種理念,一種是環保主義,即為了保護環境而保護環境,可以不顧人的需求;另一種可持續發展理念,即環境保護的目的是為了既滿足當代人的需要,又不對后代人滿足其需要的能力構成危害的發展,其出發點仍是為了滿足人的需求,注重環境保護與社會可持續發展。從單純保護環境的角度出發,把所有污染企業關停是比較直接有效的。近些年,部分地方政府的管理思路有從之前的“唯GDP至上”轉變為“唯環境保護至上”的趨勢,為了滿足上級政府的環?己,不顧對經濟社會的負面影響,在環境管理領域采取簡單粗暴的手段,比如近期山東臨沂的環保風暴就有環保主義之嫌。環保主義的另一個后果是,使那些因過激的環保舉措而受損的企業和個人站到了環境保護的對立面。
3、缺乏全局觀
生態是一個系統,環保也是一項系統工程,污染治理的過程,更多的是一種污染遷移的過程。單純獨立地去考慮治理某類污染物,往往會是雖然治好了舊病,但卻得了新病。比較明顯的幾個列子是:(1)單純考慮污水治理,污水治理過程中產生的污泥逐漸成了問題;(2)為追求形象工程,選取部分河道進行環境修復,而不考慮整個流域污染物本底對河道環境的影響;(3)土壤和地下水密不可分,土壤環保立法只考慮土壤而不考慮地下水;(4)為解決霧霾問題進行煙氣治理,片面關注煙氣治理的效果,對因煙氣治理而使用和產生的固廢、危廢和;返刃纬傻奈廴疚淳C合考量;(5)為減少汽車尾氣排放推動電動汽車行業發展,卻不關注后續汽車電池本身帶來的環保問題。
二、重治理輕防治、重技術輕管理
當前的環境保護可以分解為防止污染、治理污染和適應污染三個階段的問題。常理而言,防止污染應該是環境保護的重中之重;但事實上,我們的環境保護領域比較熱鬧的莫過于污染治理,并由此產生了龐大的環保產業,我們的環境保護部也被戲稱為“環保產業部”。
個人認為原因有三:其一,類似于看病比保健更重要,因此污染治理顯得更為急迫、重要;其二,治理污染有資本和產業推動,而防止污染會在一定程度上限制產業和經濟發展;其三,近些年重技術輕管理,對污染防止領域的環境管理方面的研究投入明顯不足。常見的現象有:(1)片面講究經濟效益,不放棄每一寸土地的經濟價值,重經濟規劃、輕生態規劃,忘記了“水山林田湖”各自然系統的生態功能。比較明顯的是城市綠地降低、樓宇林立,導致道路擁堵,既增加排放,又降低了城市自凈能力;(2)不考慮環境容量和環境自凈力,片面地將污染集中治理。比較明顯的是某些開發區由于污染集中儼然成了污染重災區;(3)不考慮投入產出比,片面追求環保排放低,花大價錢在一些已經做得很好的領域繼續加大環保投入,而在一些更容易產生減排效果的領域卻得不到重視。比如,目前在全國推廣的火電廠超低排放。
三、環保管理范圍過廣、樹敵過多
2014年“6·5”世界環境日中國主題是:向污染宣戰!此口號一出,部分環保人士認為責任主體不明確,應該將主題修改為:“向污染者宣戰!”但仔細一想,向環境排放污染物的所有企事業單位和個人都是污染者。那么,向污染者宣戰,明顯又挑起了一場人民內部戰爭。解決環境污染問題,需要我們抓住問題的關鍵。就排污者而言,我們重點要限制的亦是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向外環境排放主要污染物的排污者。立法過程中,亦應根據社會現實對排污者、排污行為和污染物進行限制性規定,避免規定過于泛化而導致環保工作精力分散,或者導致法律缺乏可執行性。比如排污申報制度中規定的所有直接向環境排放污染物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都應該進行排污申報,在現實操作中就缺乏可執行性。同樣,法律規定要開展環境影響評價的范圍過廣,不但導致環保行政資源浪費,而且還導致很多小微項目遲遲未完成環?⒐を炇,違法者眾。
四、環境污染責任主體不清、敵我不分
媒體報道某地出現了一起故意殺人事件,老百姓的直覺肯定是兇手是如何兇殘,根本不會想到公安部門存在監管不到位或者瀆職之類責任。一旦某地出現了企業違法排污而致重大環境污染事件,老百姓很快就會想到的是環保部門環境監管失職,不但老百姓會如此之想,政府部門在追責時也會時間考慮這是環保部門的責任。就像犯罪是一個社會不可避免的一樣,排污者出于利益考慮總會有違法排污的沖動,我們不能因為存在違法排污行為就認為環保部門的環境監管不到位,因為,環保部門無法控制排污行為人心中的違法排污沖動。
社會應該理性地以一定的標準來認定環保部門是否監管到位,其考量標準只能是:是否在規定的時間按照規定的程序和標準依法履行法定的監管職責。泛泛地談環保部門監管不到位,或者因為出現重大環境污染事件就非得找環保執法人員作替罪羊,這不但對環境保護本身無義,同時還會影響環保監管部門的人才引進,乃至影響國家的環境監管能力。
從另一個方面來講,環境監管部門也不應該獨攬環境保護的職責,應該充分發揮企業、社會組織和公民在環保領域的作用,進一步做好環境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形成環保統一戰線。
我們的心靈有多臟,我們的環境就有多臟!是時候來一場臺灣圣嚴法師所說的“心靈環保”了。